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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龜山島二號輪
一艘由宜蘭國揚航運公司自日本購入之120噸級雙體觀光賞鯨小客輪「新龜山島二號」於 2001 年 2 月 8 日凌晨由日本古仁屋港駛返蘇澳時,在蘇澳外海約33浬處因風浪過大超過船隻耐波能力造成船身進水失去動力下沉,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海巡隊收到求救信號後派出 PP-3037 巡艇出海將「新龜山島二號」上的4名船員救回蘇澳港,並宣布該輪已經沉沒。 問題是該輪真的沉沒了嗎?事實上根據報導,2月14日凌晨4時許這艘據報已經沉沒的船舶由蘇澳外海一路漂流了近六天來到八斗子附近海岸才被當地居民發現報案,原先以為是漁船擱淺, 大批警消海巡人員趕抵現場從船身漆的船名才發現是「新龜山島二號」。 專家批評「新龜山島二號」漂流如許之久未被發現,對川流不息的各國商輪航行安全而言似乎難謂不是捏一把冷汗。畢竟總噸位120噸可不是小型障礙物,若撞上可大可小,總是會有報告、船體檢驗、保險程序等麻煩事接著要處理, 對船長而言難道公平嗎?相關職責單位包括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暨海岸巡防總局必然要面對此海上碰撞之國家巨額賠償事件。….. (註1) 「新龜山島二號」的奇幻漂流凸顯了台灣海事技術能力之欠缺,政府若不重視加強投入資源,談何「海洋國家」?而且船主似乎並沒有積極去搜尋其失落的財產,這也是很奇怪的,根據八斗子發現的「新龜山島二號」狀況還很完整,在海上漂流應該不難發現,為何一開始就主觀認定其沉沒?不僅上述海事專家就其可能造成二次海難風險提出的批評,任何事故發生無論是海空難、火災或搶銀行,權責單位都必須詳細調查財產人命損失做出具有公權力的鑑定,以作為保險理賠、失蹤死亡判定,或刑事案件終結的依據,否則有心人順便夾帶銷贓豈不天下大亂?這是「新龜山島二號」差 點成為水下文化資產之外衍生出的嚴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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