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姚開陽,歡迎加入「甲必丹如是說」的節目。今天我要來談「搞文創產業必須重視智慧財產權」。
從事文創產業,不可不瞭解智慧財產權,因為那才是你真正販賣的商品,也是讓你可以獲利的依據,更是你商業競爭上的武器,也是你一生最寶貴的資產。可是大多數文創產業的經營者,尤其是年輕的創業家,對智慧財產權大多一知半解,甚至有很多誤會的地方。
我實際經營文創產業,並且是經濟部MMOT計劃培養的跨領域人才,在政大與美國華盛頓大學商學院受過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訓練,談這個話題還算有一定的基礎。
智慧財產權在大陸叫做「知識產權」,它包括了四個主要的領域,第一是專利、第二是商標、第三是著作權、第四是營業秘密。這四種智慧財產權性質很不一樣,但是許多人常混為一談,並且與一些非法律名詞攪在一起,譬如版權或是肖像權。因此今天我想與文創產業的年輕經營者來分享,我在創業過程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經驗。
首先來談專利,專利分為技術專利與型式專利,文創產業比較不會涉及技術專利,通常是在型式專利的領域。專利的精神是要求新穎性與進步性,專利是採申請、公告與核准的方式,申請要附技術說明,與一般人認知的不同,專利是採型式審查,技術說明並不要求驗證,只要看起來有合理性就可能通過。
申請專利的重點是主張專利的範圍,範圍主張愈大通過的機率就愈低,但主張範圍太小,其他人又很容易繞過,讓專利證書成為一張廢紙。所以有經驗的人就會說,申請專利其實與科技關係不大,更多的是法律與商業的思考。
專利申請有一個重要的過程就是公告,公告的目的是讓其他人有機會提出異議,但這讓許多申請者產生疑慮,因為公告就等於公開你的發明,萬一有人搶在專利核准前抄襲你的發明大撈一筆,等到專利核准下來,市場商機早已消失,也就成了無用專利。所以現在專利法也有保障申請人在尚未核准前的權力,不過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這兒就不多談了。
專利證書核准下來,就保障申請人一定時間內的獨家製造、販賣或技轉的權利。既然是排他性的保障,當然就要收相當高額的規費,而且專利期間每一年都要繳,其實是不小的負擔。那麼申請專利到底有沒有用?其實台灣有很多無用專利,每年還要花錢維護,所以不一定專利證書下來就是躺著賺錢的開始,大部份專利只有花你的錢而不會幫你賺錢的,這是我們申請專利的時候要想清楚的。
其實許多廠商申請一大堆專利並不見得是要用來自己生產產品,而是在與對手打專利戰的時候用來交換授權用的,不過文創產業經營者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很少有機會做這種操作。
接下我們來談商標。商品上市銷售前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往往就是註冊品牌與商標。商標依行業有分很多類別,在同一個類別內不能有同名的品牌。與專利權一樣由於享有排它性的保障,所以需要付費,而為了保留未來的各種可能,通常登記的不只一類,不僅如此,如果想要防止商標蟑螂打擦邊球,還會多登記各種組合所謂的防禦性商標,而且商標是每一個國家都要重新登記,整個費用加起來就十分的可觀了。何況註冊商標是有效期的,幾年之後又要重新付費,更不用說商標還需要投入大量廣告宣傳才會產生價值。文創產業多是小本經營,不可能像科技大廠那樣鋪天蓋地,所以必須根據自己的需求很精準的做判斷。
那麼創業就一定需要登記商標嗎?這倒也未必。賣消費性商品由於面對的是不特定大眾,品牌有助於消費者辨認,所以需要商標,但如果經營的是專業服務業,客戶認的是人而不是品牌,像建築師事務所,知名建築大師本身就是品牌,不需要另外再設一個商標,自然也就不用花錢登記了。
但如果是消費性商品就不是這樣了,因為姓名不等於品牌。多年前曾經有一個很有趣的案例,有人以「林強」的品牌出了一款運動飲料,被音樂製作人林強告上法院認為是侵權,不料飲料廠商的老闆拿出身分證說自己本名就叫林強,反而音樂人的林強是藝名,本名叫林志雄。
假林強碰上真林強,這真是太有趣了,媒體以大篇幅報導,讓新品牌的飲料一下子知名度大增。不料法院判決飲料廠商敗訴,這一下大家都傻眼了,為什麼真林強會敗給假林強呢?首先,商標是要向政府有關單位登記註冊,有很多的限制,更不能同名,但是出生取姓名是個人的自由,沒有太多規定,同名的一大堆,甚至後來還可以改名,這與商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林強飲料這個案例還加上一個因素,那就是音樂人林強雖然沒有登記商標,但被法院認定是知名形象,所以就算林強飲料的老闆本名叫林強,仍然不得以林強做為商標登記,至於知名品牌認定的標準,那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這還可以引伸出另外一個議題,就是常有人說∶「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權。」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肖像權這個名詞,因為人要長甚麼樣子不是法律可以規定的,妳可以去整形成林志玲的樣子也不會侵犯她的肖像權。通常狗仔隊拍照觸犯的是人格權的隱私權而非肖像權。在歐洲也是沒有肖像權的,尤其是公眾人物,這就是黛安娜車禍的照片會出現在商業廣告上的原因。
接下來談著作權,這個和文創產業最有關係,所以要花比較多的篇幅來說明。
目前著作權是採取創作發生主義,所以並不需要像專利或商標去登記,創作人完成創作的時候就自然擁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可以契約來約定是屬於創作人或是歸出資人。
創作發生主義雖然很方便,但發生衝突時也最難解決,專利或商標侵權只要亮出證書就一翻兩瞪眼,法官當場就可以判決,但是著作權就沒有那麼容易,必須證明自己早於其他人完成創作,這就牽涉到公開展示,因為必須透過公開來證明自己的創作日期,公開的方式包括出版、展覽、媒體披露或其他任何能留下紀錄的方式,如果把作品當成機密鎖在保險箱中,沒有人知道你有創作,當衝突時也就無法自我證明。
於著作權允許「英雄所見略同」,只要無法證明他事前有看過並且可能參考了其他人的作品,就可以雷同,這和專利與商標的排他性不同,所以雖然法律並沒有著作權登記的規定,想登記也沒有單位受理,但有些人仍然想辦法利用法院或律師公證,或公協會報備的方式「變相」登記,以便在有爭議時增強自己的證據力。可見法律是死的,實務經驗更重要。
文創產業常有機會提案比稿,如果你要對客戶做設計提案,請問你會如何保護你的著作權?許多人的做法是神秘兮兮,生怕別人看到他的方案,對客戶提案也非常隱密,好像地下工作者一樣。
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客戶如果惡意盜用方案把原設計者一腳踢開,你連舉證都很困難,因為沒有人看到你做了設計與去提案。正確的做法是要敲鑼打鼓大聲嚷嚷,讓全天下都知道你今天要去提案,宣示今後只要類似的創作統統都侵犯了你的著作權。
這裡有一個玄機,因為真正完全原創的設計非常之少,絕大部份你能想到的別人也都可能想的出來,為什麼這麼一嚷嚷就成了你的著作權呢?如果有人提出異議,並且能證明他從未與你接觸,沒有看過你的設計或受你啟發,那麼法院可能判定他同樣擁有著作權。這就引出了保護智財權的一個重要話題:「無菌室理論」。
什麼是「無菌室理論」?就是保證你創意的純淨,不被外界沾染,以免未來受到牽制而無法自由使用。這邊要提到「智財蟑螂」,有人專門與各公司聯絡,說有獨到的創意想要免費提供給公司,你接觸一看,發現是任何案子都可能用到的基本型式,根本談不上創意,所以謝絕了。等到你產品上市,突然有人來主張權利,你覺得莫名其妙:「我沒有用你的創意呀?那是我們自己想出來的。」對不起!你已經被智財蟑螂黏上脫不了身了,因為你難以證明你的創意在他來之前就已存在,他倒是很容易證明,因為他是有備而來,所有搜證動作一應俱全。
更可惡的是,智財蟑螂還不以分設計費為滿足,譬如唱片發行了一千萬片,這時卻有人出面主張封面設計裡的某一圖案是他的權利,要求唱片立刻下架回收,這時你面對的將是好幾十億的損失,就有可能答應遠超過設計費許多倍的和解金。這些都是實際碰過的案例。
所以原創最好全部出自公司內部簽有工作契約的員工,與外界的牽扯愈少愈好,為的是維持創意的無菌狀態。但有人做創意設計的時候喜歡牽拖一堆人共襄盛舉,這就像多P雜交,很容易染上愛茲病的。
有著作權就會有授權的問題,我們公司製作3D/4D影片,授權世界各地的博物館與主題樂園使用,所以對授權非常有經驗。首先要建立一個正確的觀念,Licensing中文翻譯成「授權」是有瑕疵的,這讓許多被授權者產生一種錯覺,以為他應該得到甚麼權利。其實英文的Licensing本來並沒有這個意思,根據智財權教授的解釋,Licensing的精神其實是你使用,我豁免不告你侵權的意思。
有授權就有侵權,對於智財權是唯一商品的文創業,如何處理侵權必須具有一定的常識。是否侵權要看授權條件,像我們公司經營的影片授權業務,基本上都是根據播放點與播放時間來決定授權費,如果被授權者偷偷將影片給他旗下的另一家影院播放,或是年度合約到期仍然繼續播放都是侵權。
但現實上由於稽核困難,抓侵權通常抓大不抓小,因太小了還不夠付稽核成本,
這當中有極深的戰略思考。譬如日本的動畫影集早年在中國央視播映許多是免收授權費的,要不是政府出面強制訂定時間配比,在中國的電視頻道大概就完全看不到自製的動畫影集了。
那麼日本人為什麼要免費奉送呢?第一是因為他有海外市場墊底,中國如果暫時收不到錢也無所謂,因為他並沒有立即的損失,卻賺到了往後無窮的機會。其次影集放得愈多,授權商品愈有價值,與其斤斤計較影片授權的收入,不如當廣告看。試想,如果A卡通因為想收高額的授權費結果只有一萬個觀眾看到,B卡通因為不收授權費所以舖天蓋地讓一億個觀眾看到,最後那個的商品有價值?這個答案就很明顯了。
這裡就牽涉到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實體資產的不同之處。一般的財產譬如糧食或能源,愈用就愈少,但是智慧財產權並不會愈用愈少,反而觀眾愈多,商業價值愈大,所以操作的觀念與一般財產權完全不同,甚至相反。
像上述日本動畫的免費授權,不但增加了授權商品的市場,還壓抑了中國本土的動畫產業,永遠在外國產品的優勢下抬不起頭來。而且借由盜版培養受眾習慣,等到要付費時就已經改變不了,美國的電腦軟體一開始也是用同樣的手法,這已經不是如何抓盜版的技術性思考,而是市場操作的大戰略了。
最後來談營業秘密,很多人對營業秘密這個名詞很陌生,以為和他沒有關係,其實現在在職場上接觸營業秘密的機會愈來愈多。譬如到人家公司參觀,或是收到對方交付的資料,被要求簽NDA保密協議書,或是公家機關的公文上標註「密、機密、極機密」,這些都是因為營業秘密的需要而產生。
有人以為這只是形式,某方面來說的確是,但這個形式在法律上卻是必要的,因為早期很多人侵犯了別人的營業秘密,最常見的托詞是∶「你又沒有告訴我說那個是秘密。」所以後來就出現了保密協議書與機密標示,你就再也不能以沒有告訴你那是秘密為理由脫罪了。
營業秘密還對離職員工攜有公司know how跳槽到別家時產生限制作用,這在科技公司經常可見,有時還要輔以禁業條款。
不像專利或著作權,營業秘密未必是獨到的創見,別家公司也可能有,但只要是從我這邊得到的,我就可以主張,不過由於太過寬鬆,並且難以舉證,在法律實務上要告成違反營業秘密也不太容易,不過智慧財產權的四個門類本來就是可以交互運用的武器,以下我舉一個實際的案例。
中科院曾經在一個公開的展覽中秀出一段研發中的影片,展會並沒有標示禁止攝影或是要求參觀者簽保密協定,結果被媒體拍攝公布了,中科院這才覺得有洩密之嫌,要求媒體下架,媒體拒絕,結果被告上法院。如果中科院告的是營業秘密,你想這告得成嗎?應該告不成,因為你沒有註明這是秘密。結果中科院居然是用著作權來告,說媒體侵犯了那支影片作者的著作權。
看到沒有,中科院還是公家機關噢,都知道這樣耍智慧財產權的大刀,如果是商業機構,譬如那個有700個律師的某大企業,你可能已經死無葬身之地了。所以學習智慧財產權很重要,尤其是文創產業的年輕創業者,很多事情跟你的常識不同,甚至正好相反。
以上是就個人的經驗與觀點分享,如果您有具體問題想要獲得更準確的法律見解,應該找您的律師,不過,那可是要付費的。
以上是今天的內容,我是甲必丹姚開陽,我們下一回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