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姚開陽,歡迎加入「甲必丹如是說」的節目。今天我想來談一談「甚麼是真正的文化創意產業」。
各位聽到這個題目可能有點疑惑,文化創意產業還有真假之分嗎?本來這不應該成為問題,資本主義社會的市場中香蕉芭樂並存,大家各取所需,真假並不那麼重要。但是因為在台灣的政治環境,牽涉到政府補助與投資,如果投入錯誤不但浪費納稅人的公帑,還可能扭曲市場生態,造成不公平競爭,這個時候真假就非常重要了。
台灣過去製造業當家多年,如今在面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候,包括政府與學者往往仍然用製造業的思維,以至於在分辨真正的創意產業是什麼上面產生盲點,而當他們有權利代表政府去做資源分配的時候,就不免因為認知偏差而造成誤判。
雖然從廣義說只要與創意沾得上邊的,都可以算是創意產業,但是政府施政不能如此粗放,真正的創意產業必須能夠產出智慧財產,並且將其價值極大化,從市場的量化中獲得利潤。舉例來說,英國的作家J K 羅林寫「哈利波特」,她毫無疑問的是創意產業,因為她擁有智慧財產權,能夠從市場的量化複製中獲得最大比例的利益。其次發行商則可以算做創意產業的服務業,能分配較小比例的利益,但總的來說仍然十分巨大。
至於印刷廠嘛?哈利波特再怎麼暢銷大賣,最多是印書的訂單大張一點,創意的價值與市場量化的效益印刷廠可是一點邊都沾不上的,報價如果貴一毛錢訂單還可能馬上轉到別的國家,這怎能算是文創產業?這根本是製造業嘛!
再舉一個例子,現在許多人印象中的文創產業就是故宮授權商品,因為在文創博覽會中全部都是這一類廠商,沒有其他人。可以這麼說,在整個產業鏈中故宮只能算是文化創意的經紀人,至於那些做陶瓷、紡織、印刷的不也就是製造業嗎?因為這當中欠缺了最重要的「創造者」,而我們的老祖宗已經把這個活早給幹了,既然如此,這些人怎能自命為文創產業呢?他們又到底創造了什麼?說到底還是製造業。
其實是文創產業還是製造業本來無關宏旨,但是當政府要動用國家資源扶植產業的時候這就大有關係了。製造業有個特色,廠很大、設備很多、人很多,但是毛利很低,而且沒有定價權,只能賺取生產管理效率的微薄利潤,無法想像設計、研發、品牌、智慧財產所能帶來的「暴利」。台灣過去幾十年來都是做這樣的事情,以至於政府的思維都被代工製造業給固化了,當學者專家們去考察產業的時候,「哇!好多機器!」「哇!好多博士!」,資源就下去了,但那卻是個「印刷廠」。沒錯,它們「製造」了許多東西,但卻沒有「創造」任何價值,與台灣過去的代工製造業沒有兩樣,這有甚麼好補助的?
創意產業依照創意的「濃度」分為四等,最有價值的是自己產出原創,並且擁有智慧財產權,其次雖然是自己的原創,但卻是專案訂作,不擁有智財權的ODM,譬如設計公司,第三等是純製作生產OEM代工,譬如動畫製作公司,第四等是前者的下游,代工的代工,譬如像印刷廠、DVD壓片廠、後期製作公司等。這四種等級當中,只有第一等是真正的文創產業,第二等是服務業,第三、四等都是製造業。這當中最重要的關鍵是掌握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有,像蘋果一樣全世界消費者都向他朝拜,如果沒有,能夠像鴻海當個代工就偷笑了。
這樣的分工在業界是常態,但是對於在象牙塔裡的學者教授們卻不見得了解,偏偏台灣的政府每次都是委由這些人去評估,就會發生許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我不敢說業者是詐騙,但是君子欺之以方,所謂學者專家其實是很容易被忽悠的。譬如說去公司參觀的時候,對於所看到的作品竟然分不清這到底是誰的智慧財產權。請問印刷廠可以拿他們印的古龍、金庸小說當成是自己的創作嗎?如果不行,那麼後期製作公司為什麼可以拿別人來這兒加工的影視製品當成是自己的作品,甚至還以此充做資產申請補助或募資呢?如果連這個都分不清,難怪公部門投資的文創產業大多槓龜,不是沒有原因的呀!
其次,政府動用資源扶植產業要特別的謹慎,不僅因為這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更因為如果資源錯置會扭曲產業生態,比不扶植還要糟。許多政府常年補助的公司從來沒賺過錢,當然也就無稅可繳,補助他們的錢是來自其他賺錢公司所繳的稅金,然而這些接受補助的公司因為錢不是自己辛苦賺來的,於是大肆買進昂貴的設備,然後以極低的價格出租做無本生意,擾亂了市場,讓原來有本事賺錢的公司也無法生存。天下之不公平者莫此為甚,因為這等於有能力的人被迫交錢請人來屠殺自己,而政府就是幫兇,產業輔導的結果如果變成這樣,對於誠實納稅的廠商真是情何以堪呀!
台灣的政府搞文創不僅僅是製造業思維,還「科技」掛帥,這可以台灣科專補助為例,它的規則是:「外國有做過沒關係,只要國內沒人做過就可以了。」可見創意與創新在台灣的科研領域裡面不是必備的要件。難怪台灣的科研單位許多都在搞逆向工程,拿國外已經商品化的東西回來再做一遍,以為雖然不創新但是因台灣的生產成本比較低,還是有機會的。這是什麼邏輯?外國享有智財、先發、量化、全球佈局的一切優勢,價格高是因為目前沒有必要降價,一旦打價格破壞戰,他能降得比你還要低,這種逆向工程的研發有什麼效益?值得拿納稅人的錢來補助?
我曾經碰過一個實例,有科研單位看到日本有某種VR產品問世,於是申請政府科專補助研發一個「類似」的產品,研發出來之後想要商品化,研究人員很單純的根據研發成本加利潤算出說一套單價50萬元,這個價格讓市場難以接受所以從來沒有賣出去過,幾個月之後市場出現一種由日本來的類似產品,內容更豐富、功能更強大,一套只要399。我們這個花了國家近千萬元研發的產品就此壽終正寢,再也沒有人去追究納稅人的錢是怎麼花的了。
我不想苛責研發人員,這本來就是創意而非科研的領域,但過去科研單位比較容易從政府拿到補助是不爭的事實,這就讓工程師非常的自我膨脹,以為自己是萬能的,公司全部都得靠他,還對逆向工程的作品敝帚自珍,這是台灣多年來科技掛帥的現象,而我們發現這個掛帥的「科技」,還真的經不起檢驗。
說到「科技掛帥」,我還想提醒政府官員,廠商都是很會觀察風向的,當政府科技掛帥時,所有人都把自己的公司命名為「科技公司」,做的事情叫做「數位內容」,這十分可笑,內容有沒有價值,跟數位不數位有什麼關係?但是上有好此道者,下面自然風行草偃,紛紛掛羊頭賣狗肉,為的就是獲得公部門的補助。
還記得公元兩千年後台灣颳起一陣數位內容的風潮,美其名為「兩兆雙星」,在資策會做給政府的計畫當中說未來將要創造數千億的產值,政府投資大量的資金給幾個所謂旗艦計畫的對象。到今天20年了,台灣數位內容創造了甚麼產值?那些旗艦或沉沒或擱淺,有些甚至成為重大經濟犯罪案。我不敢說這是一場泡沫,因為我也是其中的參與者,非常瞭解那些數字是怎麼做出來的。
不要以為科技界都是很理性務實的,只要談到到創新,因為暫時無法驗證,就可能誇大作假,從上一世紀末的網路泡沫,到本世紀初的數位內容,然後是3D、VR、AR,到現在的元宇宙。其實很多事情不需要高深的科技理論,憑常識就可以判斷,偏偏common sense是許多蛋頭學者所最缺乏的。
然後到了現在政府重視文創產業,這類公司搖身一變又變成文創公司,其實做的事情還是一樣,那為什麼要變呢,原因就不用我再重複了。對於這種只想挖政府的錢而不想從市場上獲利的公司,是不可能指望他做出甚麼有競爭力的產品的,因為他的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政府的審查與迎合學者的口味,那裏會有心思去想市場與消費者的需要,那不是他們的衣食父母,政府才是。
所以,是政府的補助扭曲了產業發展。雖然我也領過政府的補助,但仍然認為這是弊多於利。尤其文創產業的特性不是我們的政府官員,或所謂學者專家這種背景的人所能夠掌握的。譬如投資那一部電影會成功,連好萊塢最有經驗的大製片商都不敢說有絕對的把握了,我們的政府官員或學者教授何德何能,知道那個題材有票房,那個劇本沒市場?
其實政府的角色應該是建立良好的產業環境,譬如法律、租稅、融資、保險等,而不是直接介入商業的投資。因為政府用全民的納稅補助這些「媽寶」企業,不但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還會像前面我講的那樣扭曲市場生態,反而把原來有競爭力的企業給打跨了。可怕的是,這個狀況不但沒有改變,現在還變本加厲。
大陸近年有所謂的「國進民退」,許多文化相關產業國家資本大量進入,逼迫民間企業退位,譬如萬達集團將電影、主題樂園與文旅產業分拆,由政府安排不同的集團接手,這些幕後都有國家的資金在調控。大陸的國進民退有他的背景,由於民間大集團利用文創產業炒地皮與洗錢到已經到了動搖國本的地步,不得不出手整治,但是台灣呢。
我們發現,今天台灣的文創產業也在搞「國進民退」,政府的補助鋪天蓋地,無孔不入,過去只有針對藝文團體,現在無論是老屋修繕、獨立書店、咖啡酒吧、勞作工坊、演講座談、觀光走讀、…..無所不包,表面看起來百花齊放,都很正面,但事實恐怕跟想像的不一樣。
此外民間投資愈來愈少,文創產業的業務中政府標案的比例愈來愈高,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因為政府標案的評委與補助一樣仍然是專家學者, 上述的問題全部都會在標案中複製再現。這也是一個不健康的現象,因為政府標案的目的多是大內宣,放煙火,放完就沒有了,對產業化毫無幫助。
我對政府這種補助的目的產生懷疑,不過這與本主題無關,就不多談了。總的來說,我是傾向於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文創產業只有透過市場競爭才知道誰有資格存活下來,政府的手伸入只會扭曲生態環境,不利於產業發展。請大家注意,好萊塢不是靠美國政府的補助才有今天的。
最後我想從「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的角度,來為這個問題做一個收尾。所謂「文化創意產業」實際上應該將「文化」、「創意」與「產業」分開來看,因為這本來就是三件不同的事情,思考邏輯也大不相同。
首先,「文化」通常很難獲利,原因很多但大家都承認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所以總是與政府補助脫離不了關係,這使得文化部成了「補助分配部」,每年每個團體分個幾十萬元補助款,吃不飽活不了,政府錢花了,卻始終看不到創造性的建樹。其實政府每年花在文化上的預算並不少,但是大部份都拿去蓋房子了,真正落實在文化產業上的錢十分少,造成全台灣的蚊子館遍地,文化產業卻很衰弱。
文化的這種特點讓它很難產業化,但是創意則與產業關係密切得多,所以把創意與文化硬綁在一起是很沒有道理的。難道無關文化的創意就不是創意?那怕它能幫產業賺很多錢,養活很多就業人口?這其中有學者從政的傲慢在作祟。我記得很清楚,十多年前「文化創意產業」這個名詞剛被提出時,在一個公聽會現場我問當時的文建會主委:「檳榔西施的穿著設計很有趣,也很有地方文化特色,請問主委這算不算文化創意產業?」主委的回答是:「檳榔西施雖然也可以算是一種創意,但這種創意沒有文化價值,所以不在政府提倡之列。」
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數位內容」,為什麼一定要數位化才算內容?難道類比內容就不是內容?其實數位內容的價值幾乎全部都在內容上,從產業利益的角度是否數位化根本不重要,可是在台灣非得冠上一個「科技」的帽子才能被認同,才能獲得補助。這使得台灣的數位內容產業弄了20年很難見到成效,因為資源都被科研單位與科技大廠吸乾了,真正該扶持的內容產業卻只能自生自滅。徒有數位而無內容,有形無體,這種產業怎麼搞的起來?
接下來談產業化,創意一定要產業化才有價值,但文化卻很難,把這三樣東西硬綁在一起,就連創意也拖下去陪葬而不能產業化,一切就成了空談。創意與文化不同的是,輔導之後要能茁壯、獲利、帶動產業鏈,創造GDP與就業率,如此就能創造更高的價值。而文化卻是需要政府持續不斷的補助,期待文化團體能夠成長脫離補助,甚至像創意一樣產業化,根據過去經驗似乎不大現實。
我認為,文化如果本來就是需要政府補助的,那就由文化部繼續辦理,但創意絕對是需要產業化的,應該轉由經濟部管轄,這樣才有活路。而且任何有機會產業化的都不應該成為文化補助的範圍,譬如電影業,電影如果繼續現在這種補助模式,它就永遠不可能產業化,當然假如這就是我們想要的結果,也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以後就請不要再講什麼「台灣好萊塢」了,因為我們已經否決了這個可能性。
以上是今天的內容,我是甲必丹姚開陽,我們下一回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