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mela

根據達飛聲(James Wheeler Davidson)的著作《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中提到在1867年10月,一艘名為Philomela號的英國籍船隻沉沒於台灣西海岸的Lakiang, 船員最後來到台灣府時已經「一貧如洗」。(註1) 這個Lakiang是指何處?之前達飛聲曾經用Lokiang稱鹿港,Lamkan稱南崁,看來應該是鹿港的機率較高。雖然鹿港走到台灣府路途很遙遠, 但仍比南崁近,南崁應該是去淡水比較合理。雖然達飛聲書中沒有說明Philomela號有無遭受洗劫,但為何會一貧如洗(原文為? Crew arrived at Taiwanfu destitute)? 為何堅持要長途跋涉到台南府,答案不言可喻。

在湯熙勇教授的論文中提及一件事非常類似本案?

例如同治八年(1869)怡記洋行(Bain & Co.)所屬船隻麒山號,載運箱桶往內地購買樟腦,不幸在六塊寮擱淺,船身破壞,漂到草港,被附近庄民撿拾船物,卻向台灣官府指控其船被搶, 損失白鐵箱鐵鍊及水手衣服等價值約一千圓,要求官府責成被搶地之鄉民負責賠償。此事經官府處理,查明實因英商違約駛往台灣不通商港口載貨,依據中英條約規定,並無賠償必要, 故僅將庄民所拾取之物品歸還怡記行。 (註2)

六塊寮在今台南市安定區,草港即鹿港,加上到台灣府告狀,雖然時間差3年,狀況卻十分類似,不排除就是Philomela號。關於本案有幾個疑點,所謂駛往台灣不通商港口載樟腦, 應該就是指鹿港(即草港),因鹿港位居台灣中部,離樟腦產地最近,本來就是主要的樟腦港。但英船是在六塊寮就擱淺,船身破壞才漂到草港,中間距離不近,如何證明其原來目的地就是草港? 而且船隻已壞要如何「裝貨」?如無裝貨的事實就只是遇難船隻,所犯何罪?

其次庄民如果沒有搶劫,何說「故無賠償必要」?若說「故無賠償必要」則表示原來應該賠償,但因閣下進入不通商口岸,所以即使搶了也不用賠,這是什麼邏輯?像白沙墩也不是通商口岸, 漂到那兒擱淺被搶就能合理化嗎?有沒有搶劫其實很容易判斷,看物品中還有水手衣服就知道,水手服穿在人身上要如何「拾取」?看過那麼多剝光船員衣物的案例就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海難條約第十三條的規定是帝國政府只對官員的行為負責,無法替百姓的行為負責,所以無法向政府求償,但可沒說不能向搶的人求償。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 在對於Lucky Star被搶的案例上就做過說明,台灣府的官員可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了。

根據勞氏船級社1867年的資料,Philomela號排水量632噸,船身長162呎、寬31呎、深24呎,1854年9月在Wrktn的Fell船廠建造,船長是Fisher,船東是John Tr,船籍港設在倫敦。(註3)


(圖說)國賽港的村民登上在大颱風中擱淺的荷蘭船Pielides號搶劫。



(註1) Davidson, James Wheel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London and New York : Macmillan & co.; Yokohama [etc.] Kelly & Walsh, ld. 1903, pp182.
(註2) 湯熙勇,〈清代台灣的外籍船難與救助〉《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台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第七輯,頁555。原始檔案出自: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清季部地方交涉,同治九年十月廿八日止,機關01-16,案號16-(3)。
(註3) 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1867, by Lloyd's Register Foundation, Heritage & Education Centre, pp:P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