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A. Dixon
根據達飛聲著作《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提到1885年8月有一艘英國籍的Barque(三桅帆船) M. A. Dixon號在高雄港因漂流撞向Saracen Head(薩拉遜頭,即旗後山)的地方觸礁損毀。(註1)

M. A. Dixon號由英格蘭Birkenhead Seacombe的Andrews船廠建造,1866年4月下水、7月完工,由於這家船廠十分短命,1865年開張,才造了兩、三艘船就在1866年結束營業, 所以M. A. Dixon號有可能是他們的最後一艘船。

M. A. Dixon號排水量415噸,長134呎1吋、寬27呎、深17呎,船籍港設在利物浦,首任船東為利物浦的John McDiarmid。1880年轉手上海的Alexander Browne,並把船籍改為上海。

有資料顯示M. A. Dixon號1874年從利物浦經開普敦到澳大利亞的阿德雷德。另外也可在澳大利亞墨爾本醫務總局(Chief Medical Officer, Melbourne) 1880年的年度船隻回港檢疫報告中 看到M. A. Dixon號的一些資料紀錄,她是Barque船型、排水量415噸,船員12人、她在6月從高雄(Takow)開來,航行82天,無搭載旅客、航程中無人死亡。(註2)

綜合以上判斷,M. A. Dixon號 這一趟再從澳大利亞出發,就應該在上海轉手了。而且從航行紀錄來看,M. A. Dixon號經常進出高雄港。根據當時澳大利亞《雪梨晨鋒報》通訊員1885年9月23日以電報發的通訊報導指出﹕「 英國三桅帆船M. A. Dixon號在大風中開抵台灣高雄,船隻座攤全毀,但人員皆獲救。」(註3)

儘管有以上零星的資料可以拼湊出事件的始末,但是最終版本還是要以官方的海事調查庭為準,以下是根據1885年8月8日華北先驅報(North China Herald)所報導的法庭調查與裁決文件的中文翻譯:

1885 年 8 月 8 日在高雄(Takow)女王陛下領事館舉行的海軍法庭裁決和命令,調查在上海港的英國帆船 MA Dixon 沉船事故的情況,以及造成此類事故的原因,並調查該船的船長、 持證大副、二副和船員的行為

MA Dixon 是一艘複合材料建造的Bark(Barque,三桅帆船)型船,註冊排水量415噸,官方編號 54,988,於1866年在柴郡(英國Cheshire)的 Seacombe船廠建造,船籍屬於上海港。

根據所提供的證據,該船在停泊在 高雄(Takow)時似乎是有據可查的,配備了足夠的人員,並且適航。她在完全向西與西南方開放的錨地停留了18天,那是颱風和西南季風盛行的季節, 只有5天可以處理貨物。

8月2日晚上,船長不在岸上,在波濤洶湧的高雄錨地她流錨漂向撒拉遜之首(旗后山),撞擊並完全沉沒。當時是由大副C. B. Aasted 負責,而二副 H. Nolting則竭盡全力避免這場災難。 並在情況已不可挽回的情況下竭盡全力挽救船員的生命。儘管大海不斷撲上險峻的礁岩,但在高雄的歐洲居民與包括當地官員在內的幾名中國人的英勇協助下,所有船員和大副, 在船隻撞山後三個小時內安全著陸。

在這艘船停泊在 Takow 的18天裡,船長完全了解錨地和季節的危險,但他住在岸上,從未在他的船上睡過一次,在這段時間裡他把船的管理和控制權交給了大副,儘管天氣不好有時危險, 由於他在岸上睡覺,他有好幾次連續幾天無法上船。

有兩次當氣壓和其他跡象顯示將有颱風時,他仍沒有回到他的船上即使他能夠這樣做,從 7 月 31 日星期四之後他就沒有上船了。法院在船長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並仔細考慮了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 認定他犯有對船舶負責的過失有罪,儘管不可能說他的疏忽導致了失事,但他們發現這是如此的嚴重以至於需要懲罰。因此,他們命令他的由維多利亞州政府頒發的N. 28證書,暫時吊銷六個日曆月, 但是他們建議在此期間應授予他大副證書。

無論是大副 C. B. Aasted 還是二副 H. Nolting都不能對船舶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大副 C. B. Aasted 說,他們的行為完全像海員,法院命令簽發一份新的證書給他以代替在沉船中丟失的證書。

法院的費用為 6.4.0 英鎊,由貿易委員會支付。法院特別希望提請貿易委員會注意當地軍民官員陳與楊在挽救船員生命方面所提供的積極和自發的幫助,並在隨後保護沉船。(簽名) (註4)

海軍或海事法庭通常在當地領事館召開,參與者除領事館人員還會邀請在港的軍艦或商船幹部參加協助專業的部份。海事法庭只對航海責任做判斷,有權吊銷船員證但不涉及商業與民刑事的裁決, 比較像是調查庭。像這一次船長實在太混了就被暫時吊銷執照,有趣的是改發一張大副執照讓他這段期間不至於完全沒有收入。此外高雄官民協助救難,與台灣其他沿海村民的蜂擁洗劫不同, 大概也讓西方人一新耳目。

在中方文獻也有記載這一段協助救難的過程:

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二夜,有英國夾板商船泊旗后洋面,忽被颶風沖斷椗索,呼救甚急。經陳管帶率勇會商各營局前往救護,幸炮勇許文先身先赴水用索牽住船隻;林芳彩等相接援應, 始得人物無傷,洵屬勤奮可嘉。當由陳前道賞給六品功牌,以昭激勸。(註5)

在Saracen Head撞毀的不止一艘船,4年前還有一艘英國籍的 Chingtoo號也在這兒撞毀,不過那次是因為拖船Sin Taiwan號的錯誤所造成。


(圖說) 英國三桅帆船 M. A. Dixon號在高雄港觸礁撞毀在旗后山(西方稱Saracen Head)。



(註1) Davidson, James Wheel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London and New York : Macmillan & co.; Yokohama [etc.] Kelly & Walsh, ld. 1903, pp218.
(註2) D. J. WILLIAMS, M.D., F.R.C.S., REPORT FOR THE YEAR ENDING 31sT· DECEMBER 1873, The Chief Medical Officer, Melbourne, 1880. pp11.
(註3) LATER NEWS FROM CHINA,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24, Sep, 1885. pp 9.
(註4) The MA Dixon, 1885, Centre for Comparative Law, History and Governance at Macquarie Law School, http://www.law.mq.edu.au/research/colonial_case_law/colonial_cases/less_developed/china_and_japan/1885_decisions/the_ma_dixon_1885/, (最後瀏覽:2021.06.12)
(註5) (清) 唐贊袞,〈英國船遭風〉,《台陽見聞錄》,(台北?大通書局,1987,點校重排本。1891年原刊),卷上,頁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