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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Belle
根據達飛聲著作《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提到1878年發生了一件特別的事情,一艘美國籍的帆船Forest Belle(森林美女號)在台灣的南岬爆炸,船長向中國政府宣稱他的船被土著搶劫並催毀, 向中國政府求償,結果這是一場謊言被拆穿,美國船長因此下獄。(註1) 根據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牧師的紀錄,這件事發生在1878年3月,這艘Forest Belle的美國籍船長為了詐騙保險金及政府賠償,在恆春南灣自沉,並向官府宣稱船隻被當地排灣族原住民搶劫, 甘為霖牧師恰巧在現場,向官府作證戳破船長的謊言,最後船長被中國政府判刑監禁。 這種事情肯定會鬧到領事館,所以我們再追查美國外交系統的文獻,果然發現有一份關於Forest Belle事件詳細經過的報告在1879年2月16日由美國國務院呈報給總統海斯(R. B. Hayes)。 該文要點說明如下:
事件是發生在1878年2月16日,發生地點的座標是21°51'N 121°34'E(作者註:蘭嶼南方約10浬處),船長是Allen Noyes。船長稱當時船隻嚴重漏水使盡各種方法搶救都無效,
只好搶灘Kwa Liang Bay(即墾丁南灣)。船長在此地搭乘中國砲艦「琛航號」往高雄租用一艘在港的英國Brig帆船Onward號來南灣協助,又拜訪當地的官員,
官員表示只要給錢就可以提供對船與貨的保護,此時亞洲艦隊派來的汽船Ranger號進港,Noyes船長已經要搭乘Onward號去香港,然後在3月5日晚上一群當地的民眾來搶劫,
最後船被放火燒了。(註1)
以上是香港美國領事館在3月22日在館內召開海事法庭的內容,結論一面倒支持船長。台灣則在5月28日由道台夏獻綸開了綜合法庭,台灣方面認為船長所謂的漏水大洞是船員早就故意造成,
在2月24日到3月4日之間船員把所有能搬走的東西都拆光,所以Noyes船長才會想要在3月5日之前搭乘Onward號去香港,甚至還懷疑是誰放火燒了船。
這件事引起一個爭論,到底香港美國領事館有沒有管轄權?因為事件發生在台灣,當時還是大清帝國的版圖,不能因為船長跑到香港就變成香港的美國領事館來召開海事法庭,
就算領事裁判權這也是屬於廈門美國領事館的職權(就像羅妹號事件是由廈門總領事李先得來台灣處理一樣)。去年12月在鼻頭與三貂角發生Novelty號事件的海事法庭,
就是由廈門領事館在不久前的1月15日才召開過。
事實上事件一開始,美國駐高雄領事館就通知他的上司廈門總領事Mr. Joseph J. Henderson,並發出信息要求Allen Noyes船長與船員及作為證人的Onward號船員速轉移到廈門開庭,
但Allen Noyes稱沒這個錢而拒絕前往,這就引起廈門與香港兩個領事館之間的爭執,甚至夏獻綸的綜合法庭就是與Mr. Henderson一起合開的,這代表美國外交體系試圖回歸正道的努力,
但兩個法庭的結論不同已成事實。事後香港方面媒體也批評美駐香港領事館的海事判決侵犯了大英帝國的法律管轄權。
本篇以沉船史為主,無意涉入國際法與海事法的細節,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搜尋閱讀,應該足以發展成為一篇論文,但到目前為止國內似乎還未看到有人研究這個題目。
在另一本American Merchant Ships, 1850-1900的書中我們則可以看到Forest Belle號的船史與技術諸元,雖然該書沒有記載後半段的故事,但是對於Forest Belle的前半生仍是極為有用的資料。
內文稱:
三桅帆船(Bark) Forest Belle號的排水量大約1,300噸,是由緬因州Bath的Goss & Sawyer造船廠所承建,在1871年6月11日下水,船主是她的建造者與在奧勒岡波特蘭的夥伴,
她建造的目的是用於與香港之間的貿易航路。來自緬因州Searsport的Allen Noyes被任命為船長。她的初航是從緬因州Bangor到利物浦,然後到加地夫(Cardiff,英國威爾斯)去裝載煤炭去香港,
但是這趟行程因為在福爾摩沙失事損毀而沒有完成。 (註3)
書中敘述Noyes船長因為丟失了它的船而退休,1890年1月7日在奧勒岡波特蘭的家中去世。最奇特的是書中後段說到Noyes船長的弟弟Cyrus Noyes船長有一艘在1857年同樣於緬因州Orland建造,
同樣命名為Forest Belle號的Bark船,但是她只有370噸,這艘「小Forest Belle號」曾經在中國沿岸航行多年,很離奇的在與「大Forest Belle號」差不多同樣的時間,
差不多同樣地點(福爾摩沙海岸),以同樣的方式神秘燒毀。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來綜合分析,根據American Merchant Ships, 1850-1900書中記載Forest Belle號載運的是煤炭,這可能就是問題的關鍵,原住民要搶煤炭幹甚麼?根據國務院的資料,
水手在3月4日以前就把船上所有能拿走的東西都拆光了,剩下有個大洞無法修復的船殼與一船帶不走的煤炭。而且搶劫的人為何要放火燒船?通常都是因為需要滅跡,那麼誰最有動機滅跡?
Forest Belle號在蘭嶼南方10浬處漏水,不就近在蘭嶼擱淺,卻選擇5倍距離之遠的恆春南灣搶灘,這表示船的狀況還可控,怎麼一到南灣就宣稱無可挽救,
既然已無可挽救為何要不辭老遠到高雄去租英國船Onward號?租來不是為了拖救卻是載運船長與船員的物品(3月4日前拆卸的東西)到香港?然後Onward號的船員就順理成章成為香港海事法庭的證人,
反而置美國亞洲艦隊派來協助的Ranger號汽船於不顧。
而且Allen Noyes在當地頻頻拜訪中國官員要求派兵照顧船貨事後看來也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擱淺在海灣中央的一船煤碳有什麼好守護的?是否是為了要誇張船貨的價質而預作鋪墊。
甚至船上到底有多少存煤都還是個疑問,因為船隻進水一定先拋棄最沉重、價值最低的荷載,如果Forest Belle號真如船長宣稱使盡各種方法搶救都無效,煤炭應該是最先被拋棄的,
怎麼會帶著滿船煤碳進入南灣,然後一擱淺就剛好「無可挽回」?
Forest Belle號是處女航,新船首航就遭逢海難對於投資的股東當然十分扼腕,不過保險公司對新船的理賠金額也較高,損失有限。貨物恐怕才是關鍵,
而且這些煤炭並非原先計劃的貨物而是出航後在利物浦由船長臨時決定到加地夫裝煤運去香港的。千里迢迢從歐洲運煤碳到亞洲,這種例子十分罕見。煤單價低重量重,
棄船時帶不走,沉了損失不大,留下來正好幫助自焚,這當中充滿貓膩。
這就正是甘為霖牧師能作出對Allen Noyes船長不利證詞的關鍵,根據教會的資料甘為霖的確是作證他看到的是煤碳而非船長宣稱的什麼高價值貨物,讓案情急轉直下?
甘牧師於1878年南下旅行,穿過恆春縣訪問幾個原住民種族,在南岬時,看見有一艘名叫森林美人(Forest Belle)的美國船遇難,有一天這艘船駛進柯涼灣(Kwaliang Bay),
後來船上的人到另一艘船,再引爆遇難的那艘船,殘骸被沖到岸邊,然後美國船長謊報遭劫貴重物品,要求中國政府賠償鉅款。夏道台請目擊者甘牧師在開庭時出面作證,
甘牧師指出,那艘船載的是煤,並非船長所言載的是有價值的貨物,甘牧師的證詞,導致那位船長因故意詐欺而被逮捕、監禁,而最高興的莫過於恆春縣令蔡麟祥了,
因著甘牧師的見義勇為,替縣令解決窘境。(註4)
甘為霖牧師看到船員轉移的另一艘船就是Onward號,之後引爆Forest Belle號殘骸被沖向岸邊,Ranger號汽船在6日早晨看到的也是這幕。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原住民搶劫,也沒有值錢的貨物,
只有煤碳全都燒成煤灰沉在南灣,但若非甘為霖牧師仗義執言,清政府大概就要為Allen Noyes子虛烏有的清單付出鉅額賠償了。
從羅妹號事件以後,官方看到洋人就怕,只要稍加恫嚇就會花錢消災,Allen Noyes船長顯然是看到了這點想要狠狠敲中國政府一筆。美國國務院的態度也值得注意,
在呈給海斯總統的報告中把香港與廈門領事館兩面看法並陳,甚至附上香港媒體的意見,大概也是覺得事有奚翹不想替香港領事館與Allen Noyes背書。
根據American Merchant Ships, 1850-1900的敘述,Allen Noyes與他的弟弟Cyrus Noyes船長在相同的時間做類似的事情,
這是否表示Noyes家族的財務狀況出了問題才會想到要用這種非常手段來彌補?更重要的是「小Forest Belle號」如果也是在福爾摩沙航行多年並在此地神秘燒毀,
怎麼會完全沒有紀錄?這是一條值得繼續研究的線索。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看到Allen Noyes在台灣坐監的紀錄,但是達飛聲與甘為霖都這麼寫,推測是因為缺席審判對他們而言本案就算是確定了,至於後來有沒有真正入監服刑那是另一回事,
估計Allen Noyes是不可能主動從香港來台灣投案的。
從「Forest Belle號事件」看出西方人並不都是偉光正的,這件事太過明目張膽才被留下紀錄,但在台灣卻很少人知道。恆春南灣其實有很多歷史事件,這件事只是其中之一,
不管正面或負面、算不算水下文資,都已經是對文化旅遊極有價值的文化財。總之,南灣不是只有水上摩托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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